為系統把握國家發展改革委最新印發的《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核心要義,現從戰略定位、資金配置、申報管理、執行監督四個層面進行全面解析。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等十余項法規文件制定,緊密圍繞“雙碳”目標,突出 ?“一錢多用”? 原則(第二條),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
年度支持范圍結合“十五五”規劃及當年重點工作動態優化(第三條),確保資金精準適配國家戰略需求。
首次明確通過配套規劃政策標準等“軟建設”(第四條),構建長效綠色發展機制,突破傳統基建項目的單一模式。
《辦法》第八條詳細劃定了支持方向及資金比例,具體如下:

政策亮點分析?:
技術導向突出?:首次將“綠色甲醇”“可持續航空燃料”納入示范范疇(第八條第四款),強化前沿技術扶持。
區域差異化顯著?: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最高支持80%(第八條),體現區域協調發展戰略。
主體資格?:省級發改委、計劃單列市及中央單位作為匯總申報單位,需建立?動態項目儲備庫?(第九條)。
材料要求?:資金申請報告需包含?信用核查、降碳成效測算、節能診斷報告?等十類核心文件(第十一條)。
雙重審核?:采用“現場審核+材料復核”機制,重點審查合規性、重復申報、失信主體等(第十二條)。
靈活撥付?:支持一次性或分次下達資金(第十六條)。
調整觸發條件?(第二十三條):
地方項目超1年未開工
實施期延期超6個月
資金沉淀超6個月
數據監控?:項目單位需每月10日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更新進度(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針對?騙取資金、挪用撥款、虛假申報?等八類行為(第二十八條),設“暫停申報1-3年+資金追回”雙重懲戒。
績效掛鉤?:監督檢查結果直接關聯下年度資金分配規模(第二十五條)。
明確項目單位、日常監管責任人、匯總申報單位的?分級責任鏈條?(第二十八至三十條),形成可追溯監管體系。
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節能降碳效果、技術先進性、債務影響?等指標(第十五條),提升資金使用科學性。
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需完成驗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將調整資金安排(第二十四條)。
《辦法》通過?差異化投入、動態調整、全周期監管?三大支柱,構建了覆蓋“申報-執行-驗收”的政策閉環。建議申報單位重點關注:
前置手續完備性?:提前落實審批、用地、環評等條件(第十一條第四款)。
降碳成效量化?:強化節能診斷報告與碳排放削減量的可信論證(第十一條第八款)。
長效運營機制?:將技術創新與持續運維方案深度融合(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印發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4〕338號)同步廢止(第三十六條)。